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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李敏: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案例分析

来源:爱游戏棋牌    发布时间:2025-08-04 21:16:31
韩李敏: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案例分析
韩李敏: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案例分析

  我国《档案法》明确规定,“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都属于违反法律行为。1997年,我国正式将“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档案”列入刑法,规定“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16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于发生在哈尔滨的的“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一案作出了判决,成为《刑法》修订近20年来,首个典型的“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判例,《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判决书。

  委托中拍国际拍卖档案的人名叫张国群,是一名年近七旬的古玩经销商。张国群专做档案资料等生意,他长期从哈尔滨、北京、长春、沈阳等地的古玩店和地摊购买档案资料。并将购买的档案资料,经重新整理后,再倒卖给他人。

  2010年起,张国群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古玩城、道外区古玩城等地多次从张广丽、王万新、杜春国、姜本利等人处购买了大量档案资料。经整理后,形成了“东北抗日联军信札档案”;“东北民主联军信札档案”;“李兆麟事件档案”;“辽沈战役情报战线信札档案”;“国共两党两军领导人信札档案”;“重要单独标的”等6个专题,共为6大旅行箱,合计281袋。

  2013年7月24日,张国群将整理好的档案委托北京中拍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外拍卖,后经终止并查没。通过哈尔滨市档案局鉴定,扣押的281袋材料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其中有111袋可以确定为哈尔滨市公安局的档案,对应档案30卷。

  2013年10月14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馆得知馆藏档案出现在拍卖桌上,于是对馆藏档案进行了整理清点,竟然发现约1400册档案不翼而飞,由于整理清点工作时间局促,短期无法结束,所以,1400册并非最终数据,最终不知道还有没有其它被盗的档案材料。

  早在2008年,一名姓王的保安(由于判决书中没有透露该人的姓名,我在此只能称其为王保安),被保安公司委派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处做安保工作。当时,市公安局的档案馆正在建设中,档案就存放在道里区群力的一个工厂的一楼,王保安就在那里做保安,并拥有库房的钥匙。

  2009年,王保安发现旧物市场有人卖旧书、旧报纸挣钱,于是,他就想着将档案馆里的老档案拿出去换点钱。

  据王保安交待,第一次,他偷出来10本档案,拿到旧货市场卖给一个摆地摊的60多岁的老头,获得了1000元钱的回报,觉得自己找到了发财门道。从此之后,一发而不可收拾,陆续用三角兜偷档案,一直偷到2011年春节。春节以后,由于档案处从他手里收回了库房钥匙,才罢手,两年期间,一共偷了近2000册的档案。他偷的档案,大都拿到古玩城销赃,主要卖给了王万新、张广丽、杜春国等人,自称共计获利4万多元。

  后经司法立案,2016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于发生在哈尔滨的的“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一案作出了公开判决,凡与中拍国际拍卖国有档案相关的责任人张国群、王万新、张广丽、杜春国、姜本利等人,分别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法院审理查明:张国群长期从哈尔滨、北京、长春、沈阳等地的古玩店和地摊购买档案资料。并将其购买的档案资料重新整理后,分成“东北抗日联军信札档案”等6个专题,委托北京中拍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外拍卖。法院认为其行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已构成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王万新是哈尔滨古玩市场的商贩,每遇双休日,就去古玩市场摆摊。2010年左右,他从哈尔滨市公安局的王保安手里,多次购买了大批解放东北、抓地主、抓特务的档案资料,约花了10多万元钱。据王保安交待,他卖给王万新的档案约有二十多兜。王万新又分多次,将部分档案转手出售给了张国群,成为张国群委托拍卖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左右,王万新又将其购买的包括“冯仲云”、“薛雯”书写形成的部分档案资料分数次出售给姜本利。姜本利再将“冯仲云”、“薛雯”书写的材料转卖给张国群,成为张国群委托拍卖档案的组成部分。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万新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张广丽也是哈尔滨古玩市场的商贩。2010年左右,他从哈尔滨市公安局王保安手里,多次购买了大批的档案资料。据王保安交待,卖给张广丽的档案资料约有几十兜。2010年左右,张广丽将其从王保安手里购买的包括“二五七”电台、“李兆麟刺杀事件”等内容的多份档案资料,以每件几百元至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张国群。张国群将从张广丽等多人处购买的档案资料重新整理后,成为委托拍卖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广丽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杜春国是哈尔滨古玩市场开店的商贩。2010年左右,杜春国开始从哈尔滨市公安局王保安手里购买档案资料。据王保安交待,卖给杜春国的档案资料有四五兜。2010年、2012年左右,杜国春多次将包括一本“叶永年材料”及一张照片在内的部分档案资料出售给张国群。经张国群整理,“叶永年材料”等档案,均汇入了“委托拍卖档案”。

  法院审理认为:杜春国的行为已构成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姜本利是哈尔滨古玩城开店的商贩。2012年左右,姜本利将其从王万新手中购买的“冯仲云”、“薛雯”书写材料等一批档案资料,转手倒卖给了张国群,张国群将这些档案资料重新整理后,汇入了“委托拍卖档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本利的行为已构成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与本案相关的王保安,判决书中指明“另案处理”。也许不属于公开判决的范围,所以,目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未能找到王保安的判决信息。

  哈尔滨“擅自出卖国有档案”案给人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人们首先会问,为什么这么多珍贵的历史档案不保存到综合档案馆?

  张国群委托中拍国际拍卖的档案,是一批极其珍贵的历史档案。从张国群整理的标题就能看出,东北抗日联军信札档案、东北民主联军剿匪信札档案、辽沈战役情报战线信札档案、国共两党两军领导人信札档案,无一不是炙手可热的。

  涉及个人的,判决词中提到了4个人的名字:李兆麟、冯仲云、薛雯、叶永年。这4个人,在东北历史上,都是赫赫有名的。

  李兆麟是北满省委主要领导人之一,1935年,东北抗联3军成立,赵尚志担任军长,李兆麟担任二团政治委员,不久,调任6军,任政治部主任,也是东北抗日联军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抗战胜利后,李兆麟带领抗联战士随苏联红军进入哈尔滨,组建人民自卫队,建立人民政府,并担任滨江省副省长,北满分局委员、哈尔滨市委委员等职。1946年,不幸被特务暗杀。至今,哈尔滨还有兆麟公园、李兆麟烈士纪念碑和2000多平米的李兆麟烈士纪念馆。

  冯仲云是抗战时期北满临时省委书记,抗战后,担任松江省主席,解放以后调往北京,先后任北京图书馆馆长、水利部副部长兼华东水利学院院长、水利电力部副部长等职。1955年被主席亲自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和一级八一勋章。文革中,被。薛雯是冯仲云的妻子,1931年入党并与冯仲云结婚,一直配合冯仲云从事革命活动。今常州仍保留着冯仲云故居,被列为文保单位。

  叶永年是东北历史上一个十恶不赦的汉奸、流氓和侩子手。叶永年原在东北军当上尉副官。九一八事变后,他投靠日军,被调到哈尔滨,任哈尔滨警察厅外勤警佐。在哈尔滨臭名昭著,被称为四霸天之一。疯狂、杀害抗联军民,并在哈尔滨、长春等地,制造了多起事件。日本投降后,他又勾结土匪,建立反动武装,袭击枪杀东北民主联军。1951年,叶永年被抓获归案,押回哈尔滨,就地正法。

  人们不禁要问,这么多珍贵和重要的历史档案,为什么不保存到综合档案馆,而是通过公安等部门,流散到社会上?

  原来解放之初,为了清除敌特的需要,国家规定,各地解放前的档案,由公安部门统一保管。直至上世纪70年代,国家才下文,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将保存的历史档案,全部移交给当地综合档案馆。

  由于各地的综合档案馆“文革”后的恢复,有个过程,所以,历史档案向综合档案馆移交这个文件的执行,各地在时间上有早有迟,早的一般都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完成了档案的交接,有的地方,也有拖到90年代,才进行历史档案的交接工作。但是,交接是否彻底,各地的执行,则是千差万别的。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馆的失窃案,暴露的问题就非常明显。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馆失窃的档案在1400卷至2000卷之间,应该说大部分都是历史档案

  张国群委托北京中拍国际拍卖的281袋档案,其中的111袋可以确定是哈尔滨公安局丢失的。这111袋档案中,解放前的占比多少,我们不得而知。但从王万新案的审判中提到,2015年,在王万新的家中,搜出装订成册的档案103卷,另有零散文件约3000多页。经鉴定确认为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资料的为46册。又据王万新交待,他从王保安那里“大概买档案文献花了10多万,是一批解放东北、抓地主、抓特务的文件资料,有成本的,有散页的,成本的是装订的,都是40年代左右的稿纸书写。”姜本利也供认,他从王万新手里买了20多份档案文件,“由于年头较多,纸张已经发黄了,纸张有的上面有满洲国字样,还有什么株式会社字样的纸。”由此可见,哈尔滨公安局档案馆被盗的文件中,有相当数量的档案是解放以前的历史档案,其中还有相当部分的革命历史档案,并且还有大量的历史档案处于未经整理的零散文件状态。

  张国群委托拍卖的历史档案是281袋,而其中可以确定属于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馆流出的是111袋,占了约40%,还有60%的档案,来自何处,还是一个重大的谜团。这些珍贵的历史档案来自于个人收藏的可能性极小,正如哈尔滨市档案局鉴定的那样,它们原来都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张国群委托拍卖的历史档案仅仅是市场流通的极小部分,也可谓是冰山一角。那么,整个社会上,究竟有多少的历史档案在流通,它们又是来自于哪些部门和单位?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重视的问题。

  兰台令史曰:档案资源的综合管理是一个喊了多年未曾解决的老问题。解放已经70多年了,公安等部门仍然保存着数量相当的历史档案。这些历史档案在公安等部门,已然成为一种包袱,管理不善,面临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人们殷切的希望,这些历史档案能够全部集中保存到综合档案馆,通过开发开放,发挥其应有的历史价值,让历史遗留问题不再遗留。

  哈尔滨“擅自出卖国有档案”案给人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其中的教训之一,就是档案的买卖交易如何规范,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撑。

  哈尔滨“擅自出卖国有档案”案早已终结,但社会反响却是不一的。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在此,国家是从档案的所有权角度确定国家所有的档案、集体所有的档案和个人所有的档案。说得再通俗一点,就是由国家机关、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形成并保管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家所有的档案是不允许买卖的。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市场环境条件下,如何确定档案的所有权性质,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

  一是个人形成的档案,如信札、日记、照片等,只有被国家机关或单位归档保存,才能转化为国家所有的档案。如果,个人档案没有被国家机关或单位归档保存,一直由个人保存,其所有权属于个人所有,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所以,对于个人形成的档案,是否属于国家档案,必须要从其保存源流上加以区分。

  二是国家所有的档案在管理过程中,会发生所有权变化的情况。比如,改革开放初期,为落实政策,有相当数量的国家所有的档案发还给了个人,成为个人所有的档案;又比如,有许多单位,对原来保存的国有档案进行鉴定,对于到期不必保存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了处置,有的单位就当废纸处理,最终流入社会,这类档案是否仍然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范围,也是存在争议的。

  在哈尔滨“擅自出卖国有档案”案中,对于张国群委托拍卖的281袋档案,经哈尔滨市档案局鉴定,全部为国家所有的档案,其中111袋档案源自于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馆。事实表明,源自于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馆的111袋档案属于国有档案是确凿无疑的,但是,其他170袋档案也属于国有档案,哈尔滨市档案局没有给出具体的理由。

  在《刑法》的“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中,“国有档案”是构成此罪名的客观要件,“故意”则成为构成“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的主观要件。即当事人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擅自出卖或转让,就属于故意出卖国家档案的犯罪行为。

  在没有相当专业水平的条件下,要区分一份档案属于国家所有性质还是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性质,这是非常难的一件事情。所以,哈尔滨案中的王万新(原初中文化),其辩护人认为“王万新在购买资料时,不知道是国家档案,其本人也不具备鉴定档案的知识,依法定罪明显法律依据不足。”该案中的张广丽(原初中文化)的辩护人也认为,“张广丽主观上没有出卖国有档案的故意,其购买档案时不知道档案是王某甲盗窃所得,”因此要求从轻处罚。当然,最终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作为一般观众来讲,辩护人的意见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对于国有档案的拥有者或知情者,买卖国有档案,是严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置和惩罚是毫无疑义的。但是,作为一般公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卖国有档案,该如何处置?同时,公民从事非国有档案的交易,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不属于违法行为,又该如何保障公民从事非国有档案交易的正当权益?

  哈尔滨案的判决,对于出卖国有档案的定罪,似乎只关注了犯罪的客观要件,即国有档案,但忽视了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的动机是故意还是错失。

  对于非国有档案的买卖交易,我国《档案法》原来是严加约束的。原《档案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即非国有档案不允许自由买卖,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赠送给外国人。

  根据《档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吉林省档案局在1996年和2000年还分别查处了两起违法倒卖档案牟利案件。一是1996年的“鸿昌阁字画店倒卖民国档案案”,一是2000年的“李忠信倒卖民国档案案”。两起案件均为买卖非国有档案的行为,并被定性为“倒卖档案牟利案“,被列为全国典型案例,在各种场合进行宣传,在全国产生不小的影响。

  《档案法》对非国有档案交易的限制,也同样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对于公民非国有档案交易的限制,与《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和法规产生矛盾与抵触,有损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另一方面,它不利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档案自身价值的实现,有违社会公正。

  2016年,《档案法》第二次修正的时候,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彻底删除了“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等内容,修改为“ 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对于国内公民个人之间非国有档案的交易买卖,不再列为非法行为。2020年,《档案法》做了全面修订,但在对待非国有档案交易问题上,仅仅在2016年《档案法》修正的基础上,改了一个词,将原来的“卖给”一词改为“出卖”,其他内容没有再作任何调整。

  兰台令史曰:承认非国有档案公民间的自由交易合法化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但是,如何保障公民对非国有档案民间自由交易的合法权益,如何区别买卖国有档案与买卖非国有档案之间的差别,如何制止公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错将国有档案当作非国有档案交易行为的发生,甚至造成不必要的冤假错案,都有待于国家法制的完善。